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章程,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入、节省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
1、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2、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 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800 元。